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淀粉加工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 鲁财税[2014]7号 2014-03-2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对玉米淀粉加工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从事玉米淀粉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详见附件)。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山东省玉米淀粉加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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