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在经营时应收款项中常发生无法回收的情况,一般企业可以在税务机关报备后按坏账核销,但也有少数企业弄虚作假,故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这是税法不允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在此提醒企业,坏账损失应谨慎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方可进行税前扣除,以免带来税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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