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补收入可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少报收入是企业自己发现的,那么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截止前调整会计报表,重新确认收入,并且依此作为计提三费基数,如果是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一般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不调整报表,所以查补收入不可以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案例1: 在次年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发现其少进一笔销售收入150万元,请问A公司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分析: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基数及广告费的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的申报表已报完,稽查查补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万元(1000×0.5%),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3.09万元(5.15×60%),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为3.09万元,招待费超支2.06万元(5.15-3.0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50万元(1000×15%),实际发生了300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2010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为150万元。A企业应补税63.765万元〔(150+2.06+150-47)×25%〕。 2、查补收入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规定,规定查补收入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2: 分析: 第二种情况是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假设在2009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B公司申报的亏损是100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5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50万元。2012年经税务稽查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100万元。经调整后发生盈余50万元,这50万元应按适用税率补税。 第三种情况是查增的所得额不允许向后弥补。假如B公司2012年亏损40万元,2011年查增的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尚余5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2012年的亏损,即税务机关检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允许弥补亏损并不等于免予处罚。 3、稽查查补收入是否计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 案例3: 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查补销售额虽然是2010年违规行为造成的,但相应的查补税款入库是在2011年4月份,因此C公司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查补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应将这部分查补销售额15万元纳入2011年的4月销售额中,计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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