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税[2014]12号 2014-07-10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青岛市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联通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股份公司)。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青岛移动公司、青岛联通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1)提供的电信服务,按照《办法》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青岛移动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青岛联通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今后,将根据以上企业经营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四、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各区(市)分公司暂不就地预征增值税,由市级公司按月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税款。 五、为方便用户结算,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以统一使用青岛电信股份公司的冠名发票。 六、青岛市电信企业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2号)规定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 七、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填写、确认《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 附件:1-2汇总.doc 1.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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