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0]2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30
摘要: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进行考核。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一个年度内,同一家银行多次签订的年度授信额度可以累加。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或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为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为准进行考核。

  2、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每年最低达到800万元。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进行考核。

  3、国家级工法指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和公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工法的第一或第二完成者为资质申报企业。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进行考核。

  4、专利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利。专利的所有权人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共有的专利权人予以认可。经受让获得的专利,受让满二年后予以认可。以企业提供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进行考核;受让专利的,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为准进行考核。

  5、科技进步奖以企业提供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进行考核。

  6、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企业提供的主持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为准进行考核。

  7、信息化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见附件2)执行。企业的信息化以应用为主、功能为辅进行考评,不限定任何软件和实现形式。偏远地区、境外工程和3000万以下的工程,可不纳入信息化考评范围。

  三、资质证书及承包范围

  1、对符合本《实施办法》关于工程设计人员的要求,且其它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的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同时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证书。

  上述企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暂不满足本《实施办法》的工程设计人员要求,但其它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原特级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上述企业满足本类别对应设计行业中相关专业资质标准要求,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证书。

  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经审核后达到标准要求的,其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尚未办结注册手续的,应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企业在提交加盖职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领取新版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三个月内未完成上述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手续的,不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并重新公告。

  4、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开展本类别相关的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四、材料清单及填报要求

  (一)综合资料卷

  1、目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附注);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近三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复印件;

  9、近三年上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复印件,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的复印件;

  10、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复印件;

  11、国家级工法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12、专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受让专利的,以企业提供的受让专利转让确认书、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备案等受让文件复印件;

  1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批准文件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14、主持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或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卷

  1、目录;

  2、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够证明本人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等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

  4、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尚未注册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

  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

  (三)工程业绩卷

  1、目录;

  2、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工程合同复印件;

  4、工程竣工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需出具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竣工文件复印件;

  5、涉及到单体(单项、单位)、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6、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四)企业信息化资料卷

  1、企业信息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2、企业在建项目、竣工项目及停工项目汇总表(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附表1、2)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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