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29号 2002-02-27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135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现就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减半征收增值税审批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从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的次月起,其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书面材料; 2、《认定证书》; 3、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原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取消其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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