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不收税款成被告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5-09-28
摘要:  在以往的税务行政诉讼中,往往都是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而起诉,而本案则是纳税人要求缴税但税务机关不受理,纳税人诉请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收取其申报缴纳的税款。下面谈一下这个然并卵的 围魏救赵 节税之策。   ...

  在以往的税务行政诉讼中,往往都是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而起诉,而本案则是纳税人要求缴税但税务机关不受理,纳税人诉请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收取其申报缴纳的税款。下面谈一下这个然并卵的“围魏救赵”节税之策。   
  【案件简介】 

  今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纳税人诉请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收取其申报的税款”的税务行政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在点赞之余,也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L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处房地产。拍卖公司的《拍卖标的特别说明》第三条约定:“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及佣金后,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并持相关法律文书自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所需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第四条约定:“标的办证、过户及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欠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原告郭某参加竞拍前已在《拍卖标的特别说明》上签名。
  
  原告郭某在以最高竞价竞得该处房产后,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到L地税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但L地税局以郭某没有提交完税凭证或者发票为由,决定不收取郭某缴纳的契税。郭某认为L地税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于2014年10月13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L地税局履行法定职责,收取应由其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等税款,以便其办理拍卖所得房地产的过户登记。
  
  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发票或转让方的完税证明,被告L地税局不能收取原告应缴纳的税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郭某要求被告L地税局履行行政行为、收取应由原告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等税款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告郭某认为,L地税局要求其提交发票或者完税证明无法律依据,自己无缴纳被执行人税款的义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L地税局依法收取契税、印花税。
  
  被上诉人L地税局答辩称:上诉人郭某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被上诉人无法受理申报、征收契税等税款,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确定该案的审理重点是:被上诉人L地税局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经审理,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中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同时认为: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申报纳税需要提交的资料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第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对缴纳契税时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作了补充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L地税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上诉人郭某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拍卖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转让方相关身份证明、受让方相关身份证明、发票或完税证明等资料,于法有据,郭某应当按照L地税局的要求报送全部资料,因郭某不能按L地税局的要求提供发票或完税凭证,L地税局不予受理契税纳税并无不当,郭某要求L地税局履行收取应由郭某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等税款职责的主张,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郭某诉称的其不应是缴纳除契税、印花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的主体、《拍卖标的特别说明》无权约定税款承担主体等主张,由于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税官析法】 

  在以往的税务行政诉讼中,往往都是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处罚决定而起诉,而本案则是纳税人要求缴税但税务机关不受理,纳税人诉请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收取其申报缴纳的税款。因此本案在涉税行政诉讼案件中是比较特殊的案例。而民法与税法、申报与缴税的交集,也颇有意思。
  
  一、不动产拍卖涉及的税收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除明确规定的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等特殊行为外,不论是买卖还是拍卖方式,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销售环节,出售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买受方应依法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不动产拍卖涉及的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拍卖标的物(房屋)原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如果出售方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可开具,可以凭拍卖不动产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等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在依法先征收税款后代为开具发票。
  
  三、发票对受让人申报缴纳契税的影响
  
  《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所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是买受人缴纳契税时的必需申报资料,否则不予受理其契税的纳税申报。
  
  单从买卖的双方的应缴税款的税种来看,买受方只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但是,由于对契税申报资料的上述规定,拍卖标的物对应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也就将决定买受人能否顺利缴纳契税。
  
  本案中,郭某就是因为不能提供买受标的物对应的发票或完税证明,L地税局因此不受理其缴纳契税的纳税申报。
  
  四、契税对买受人办理房产权证的影响
  
  拍卖标的物(房屋)的买受人作为承受房屋权属的单位(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依法缴纳契税后,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买受人如果没有缴纳契税,也就无法持契税完税证去办理拍卖标的物(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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