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数月的调查,苏州市相城区国税局日前成功向注册于美国的某公司追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9.6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7.61万元。这是该局继反避税向内资企业延伸后的又一新突破。 股权交易双方均为境外企业,收付在境外进行,因国家主权局限,此类“外转外”的股权转让有着“发现难、追缴难、入库难”的特点,该局充分利用第三方数据情报,逐一攻破难题。 首先,从行政中心税务窗口获悉某外商合资企业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得知该企业原美国投资方于2014年12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所有股权一次性溢价转让给受让方英国某企业,转让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收面临流失的风险。 其次,通过网络查寻到该上市公司为标普500成份股,获得证券交易代码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下载了2014年度财报,财报上披露该上市公司在北京设立投资管理公司。 再次,通过深入分析所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情报,梳理整合股权转让及适用税收政策,详细地向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解释说明,并告知相关方应当协助和承担的纳税义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该笔税款和滞纳金最终成功入库,卫护了国家税收主权和尊严。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关于实际支付与应支付 1.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但已计入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所得——代扣代 缴税款。 2.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在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一次性、全额代扣代缴税款。 3.提前支付所得的——应在实际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担保费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负担、支付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上述担保费适用与利息所得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 1.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 2.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由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即支付人在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应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全额减除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可理解为非居民企业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原受让价款。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的税务处理 (1)融资租赁所得的性质,属于利息所得; (2)融资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出租设备、物件的价款后的余额; (3)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融资租赁所得,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租金所得的税务处理 (1)对于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取得的租金按收入全额适用1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由中国境内的承租方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2)对于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个人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该机构、场所的经营所得,适用25%的税率,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由中国境内企业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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