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个税政策汇总及实务提醒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1-09
摘要:一、资本税收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三)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政策内容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5.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
政策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城市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1)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2)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2.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非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不适用财税〔2015〕126号文件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4.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预缴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应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填至“投资者减除费用”行,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按照现在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统一”由员工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通俗的讲就是企业发工资(反正企业购买也是入工资明细),企业“统一”组织,个人自行购买,就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与时俱进红包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悦。
四、特殊行业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1.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五、征收管理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重新发布: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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