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微信里对新事物的疯传,可谓是对自由的最高诠释,虽然,真假难辨——题记。 本来是一个轻松惬意的周末,却在最后一天的最后几个小时涟漪频频,虽谈不上千层浪,但刷遍所有财税群倒是真的。据说是一个背景深厚的内资税所流传出来的版本,但我们也读的津津有味。 是的,就是最终版营改增实施细则全文88页的微信流传版,虽不知真假,但我倒是真用来2个多小时把全文读了一遍。 如果这真是一份山寨的,那我只能说,总局还是缺人才,应该把造假的人弄去当个分管政策的副局长说妥妥的。 那既然如此逼真,我就不得不分析一下。其实也没过多摘抄,摘了几个点: 一、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政策中规定了部分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这和我之前预期的差不多,过渡期政策以简易征收为主,但为了防止上下游企业的倒逼,税总也是蛮拼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那如我之前所说的建筑业如果选择简易征收,那房地产企业如果倒逼其不得选择,可能会造成一片重伤员。那么,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将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折算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拼经验的时候到了。 四、兼营 兼营的分别核算,并没有吹毛求疵到按提供的劳务、服务、销售性质完全分类核算: 仅需就税率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而无需细分销售/服务/劳务种类。 五、资产改变用途复抵扣 试点后,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以用凭购买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按净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这是对进项税额180天有效期的重大突破,是很多历史问题得以解决的新途径。当然,细则、税务机关的应对都很难预测。但感觉是进步。 最后,税收优惠部分没什么亮点,基本就是把原有政策基本涵盖,甚至15年底、16年初出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都有所覆盖,应该说,基本达到了总理表述的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原则延续的说法。 为了一份不知真假的政策,折腾到半夜,嗯,冯爷说的对,我魔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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