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局 39.企业为某建筑公司代发工资,收取管理费,劳务人员是从市场临时找的,只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不缴纳各类保险,对于该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 答:属于劳务派遣服务。 40.劳务派遣企业选择差额征税,是否所有劳务派遣服务均按照差额征税处理? 答: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项目选择差额纳税,单独核算。 41.纳税人兼营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动产租赁选择简易征收,物业管理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不动产租赁支出跟物业管理支出如何划分?哪些支出(保安、保洁、绿化、维修、自用水电)属于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答:按公式计算。 42.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属于哪一税目?(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不就该项所得征收营业税。) 答:按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43.房地产企业5月1日后,将自建房屋(老项目)转作固定资产后用于出租,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 答: 可以。 44.园林绿化企业,将自产苗木销售给客户后,再利用上述苗木施工,能否认定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 答:若分开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分别注明金额的,则分开核算,销售苗木免税,苗木施工认定为甲供工程简易征收;否则应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执行。 4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出租无产权的停车位,怎么计收入申报纳税,是否也区分新老项目呢? 答:无产权的停车位也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区分新老项目。 46.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专票?比如: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承包收入100万元,分包部分40万元,是否按照100万元/(1+3%)*3%计算增值税额代开专票? 答: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总包方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40)/(1+3%)*3%。 47.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是否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若适用,简易征收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已建成但未售房对外出租(无产权)若为老房地产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8.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如5月1日收取物业费,开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企业没开具发票,也是全额缴纳增值税吗?还是可以分期进收入? 答: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49.①经营公墓企业销售墓穴使用权,使用期限20年,是否可以36号公告附件三殡葬服务中墓穴租赁享受免税政策?②公墓企业销售墓穴是否可以按照殡葬服务,享受增值税免征税收优惠? 答: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业务,才可以享受免税。 50.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外购不动产(购置价款6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5万元,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金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差额开票功能: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5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11%的适用税率开具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比如:某房地产企业老项目,收到预收款开具普票时,征收率栏是否选择5%,预缴税款时再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税款?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52.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按照2015年营业额确认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2015年含税营业额达到515万元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按照23号公告第二条执行。 53.营改增试点未达标纳税人,企业误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手续?(征管规范中无明确规定) 答:若是企业申报错误,则可以取消一般纳税人登记。 54.房地产企业公建对外出租,约定如下:租期为三年,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万,该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第一年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年底支付租金的当天;第一年不确认收入。 55.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答:不属于。 56.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票据,之后又从相关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那么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怎么计算?企业取得土地时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是否允许计算扣除? 答:按净支出额计算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土地返还款部分不允许抵扣;单独支付的拆迁费和契税不允许计算扣除。 57.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将建好的房屋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那么计算公式中“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面积”是否减除该部分面积? 答:应当减除。 58.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到相关部门时是否视同销售? 答:不视同销售。 59.公办幼儿园营改增前使用教育局印发的《辽宁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收据》作为发票开具给每位家长,营改增后是否可继续沿用此收据? 答:可以沿用。 60.保理行业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企业是否可以依据保理行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开具专票,不属于贷款利息性质的可以抵扣。 61.纳税人代理某大学进口设备,原地税所开发票分别显示代付货款、代理费,按照代理费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按全额记销售,但所进口设备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及关税,企业没有进项税可抵扣;如果仅开具代理费,因学校无进出口权,国外销售方无法开给学校。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并开具代理费发票。 62.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23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有模板? 答:《税务事项通知书》为通用文书。 63.企业2016.01.01开始新建不动产,截止4月30日已完工70%,5月1日后发生的用于本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是按照2年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性抵扣? 答:分期抵扣。 64.某企业租赁房产给大连医科大学和大连水产学院作为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学校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负责组织收缴公寓、食堂管理费,于当年九月底前一次性转给该企业,原营业税按照经营高校大学生公寓、食堂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否免征? 答:企业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65.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收取佣金,该项服务是否属于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所称“完全在境外发生”,是否需要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因为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地税机关要求居民企业就佣金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66.大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自建不动产,截止4月30日产权证还没办下来,消防已审批通过,摊位已于2015年开始出租,该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用于出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取得依据是否必须按照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答:可以。 67.土地价款是否包括契税和大市政的配套费? 答:不包括。 68.假设政府毛地净挂,企业1000万竞拍,取得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后期政府支付返还款100万元,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1000万还是900万(1000-100=900)? 答:应当减除。 69.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针对不动产没有取得房产证情况,对于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对于非自建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不动产转让合同上的不动产转让时间确定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属于老项目;按照产权实际变更时间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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