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6
摘要:适用差额征税纳税人如何开票,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哪些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请明确
答:销售、出租不动产,房地产预收和结算发票可以使用差

直属局

70.企业咨询: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执行老合同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财税【2016】36号文件未予以明确。

答:可以开具。

71.银行保险下属企业提出:由于金融保险业的预算级次为地市100%,此次营改增后,能否将这些银行保险业的三四级(包括在北三市)下属单位的增值税汇总申报在二级单位统一申报纳税,不需其下属的单位逐一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抄报税。

答:可以。

72.企业询问:原在地税局收取保费时,在开具保费发票票面同时列示出代收车船税等相关信息。营改增后,总部反映收到相关文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的具体信息。企业询问是否可以按要求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答:备注栏应注明。

73.保险公司发生车险理赔时,先由客户垫付维修费,理赔手续办完后,将修车费打给客户,4S店将修车发票开给保险公司,造成票和资金流不一致,企业询问营改增后如何开票和处理?

答:若票和资金流不一致,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4.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其他个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且购买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代开专票,其他情况不得代开专票。

75.各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费是否可以采取原地税方法由各保险公司汇总代扣代缴,在哪缴纳代扣代缴税款,发票如何开具

答: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汇总,按月或按季代扣代缴并由保险公司集中开具发票,代理人清单留存。

76.银行保险业在提供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时,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洗车卡、加油卡等业务,是否视同销售或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不视同销售,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77.我局代理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反映,代理进料加工业务代垫费用:如何开具:此次全面营改增,涉及银行、进出口信用保险:由于代理进料业务产生押汇利息费用、进出口信用保险费,由委托方工厂承担,银行会出具押汇利息费用发票给受托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押汇利息要从受托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账面扣款,押汇利息费用发票只能开给受托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但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只是代理方,是代为工厂支付的。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开具6%的普票。而代理进出口企业只是代为支付方,平进平出的,若只能取得增值税普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代理进出口企业会额外增加税负,存在发票如何开具?代理企业代理收取的出口信用保险和货运险收入,是否可以按零税率开具普票?

答:代理服务企业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可开具专用发票;对于代垫费用不征税,按照代理费的税率开具普票,备注栏应当注明,申报时允许扣除。

78.财险公司自有出险车辆,在自家公司保险,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答:不视同销售,不开具发票。

79.金融商品转让纳税问题。公司购入股票在“营改增”前,没有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卖出股票按收入减成本的差额交纳增值税,但在账务处理时,按卖出做价税分离有销项税,但成本并没有进项税,如何处理?如果股票在2014年购入,期间取得2015年取得股息收入,预计在2016年8月卖出,在营业税时,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收入暂不交营业税,等股票转让时,用股票卖出价减成本价加股息收入的余额(如果负数不交营业税)交纳营业税,那么营改增后,这个业务如何处理?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金融商品转让都已做差额处理,不存在进项抵扣问题。

80.保险企业,承保客户短期人寿保险,为降低风险,向境外分保。在向境外付分保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需要代扣代缴。

81.中国人寿提出了以下问题,保险代理人中有两名是残疾人,在营改增之前,残疾人月佣金收入超过3万元起征点免营业税,当时地税局是将两名残疾人办成了个体工商户身份,并为其做了营业税免税备案。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附件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这两名残疾人如何在国税接受免税管理,是否也要参照地税的方法?

答:残疾人提供服务应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82.金融企业为客户办信用卡,并和部份商家签订协议,当客户持卡消费时,给予打折优惠。折扣的部分实际上是由金融企业来负担,并和商家定期进行结算,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项目餐费、电影票根据36号文进项不可抵扣,那么修车、洗车及其它生活服务业的专项票是否可抵扣?

答:银行未接受对应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3.保险公司的非货币性企划奖励,是指因保险代理员的销售业绩突出而给予的非货币性奖励。主要包括通过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并以此奖励保险代理员,营改增后,旅游服务可开具专票,保险公司若取得专票,是否可抵扣进项?非货币性企划奖励中的物质奖励主要指发给保险代理员的米、面、油等商品,如果取得专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若不是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