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局 206. 《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对此项规定,我县农商行要求按季申报,但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涉及到纳税人按月抄报税问题,是否允许纳税人按季申报? 答:可按季申报,按季抄报税 2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屋价值10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首付20万元,2016年5月后办贷款完毕,交上了余下的80万元,企业开全额发票给纳税人,是否差额征税?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08. 企业出租海域使用权,原在地税征收率是5%,现变成一般纳税人后税率是6%,经计算后税负为5.66%,税负有所增加,企业向我局提出疑问。 答:按照财税【2016】4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09. 4月30日前销售不动产,原在地税开部分发票,5月1日后又交款,发票如何开具,纳税义务如何界定?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10. 原在地税已交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在5月1日后来国税代开普通发票。 对以上情况,纳税人要带什么资料来国税开发票,发票上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完税凭证等信息如何填写?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地税局完税凭证。 211. 本次过渡的国、地税共管老户,之前已做过定期定额。改增工作中,新增加税种后,与之前的定期定额核定相冲突,不能进行定额。目前只能变成查账征收户。请市局在CTIAS中予以解决。 答:按征科处下发的现行个体征管办法执行 212. 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的确定。 ①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长海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海县分公司属于“老营改增”企业,在其落户时按市局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汇总到上级公司申报。上述两户企业因为经营不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落户,请对上述两户企业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予以确认。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长海销售分公司目前执行的增值税申报政策是按销售收入的1%就地预缴,因为经营不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落户,请对该户企业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及纳税方式予以确认。③ 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海分公司属于“老营改增”企业,按市局落户精神,其应税收入按2.5%就地预缴,该企业因为经营不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落户,请对该户企业不动产租赁纳税地点及征收方式予以确认。 答: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213. 能否扩大国税代开发票范围?营改增落户纳税人中,部分纳税人开票量较低,以我局大长山所调查数据为例,落户私营以上企业176户,其中每年开票量低于10次的近100户。一是为方便纳税人,二是为控制欠税比率,建议市局适当放开代开发票范围,允许国税局为其提供代开发票。 答:暂不扩大代开发票范围。 花园口局 214. 如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经营,按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那么征税机关是国税还是地税?预收款预缴还是实现销售预缴?预缴率是多少?能否出具具体的操作说明?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15. 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10万,开具普通发票后,实现销售,开具发票100万,进行10冲红处理,目前理解为实现销售当期申报收入为90万元,与实际应缴税款有差异,此部分如何解决?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2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应差额征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以及收取的手续费,应该如何开票,金额如何填写?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217.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在输入真实面积、真实单价的情况下,开不出预收款额的发票,只能开出全额票,怎么处理?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 218. 异地出租房产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是否需要为企业开具外管证?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19. 5月1日之前的报验登记项目,税已交,项目也结束了,现在在国税还是地税注销?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20. 担保公司应鉴定为金融业还是商务服务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实际业务划分。 221. 异地销售房产,是否需要为企业开具外管证? 答:需要 222.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的发票,5月1日补开的发票可在国税机关开具普票,那开具普票需要提供手续或证明?地税机关反映,完税凭证不足以证明是具体哪笔业务。 答:依纳税人申请开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地税局完税凭证。 223. 5月1日之前的报验登记项目,前期缴纳了部分营业税,5月1日以后要缴纳增值税,项目结束时在国税还是地税注销? 答:按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大国税发【2016】96号,大国税公告【2016】12号) 224. 营改增前发生的货物、服务、不动产采购业务,营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答:不可以。 225. 关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如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同金额1亿元,合同注明“甲供材”,注明建筑服务费用是5000万,那么建筑企业收入确认是1亿还是5000万? 答:分别核算的,分别纳税。 226. 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是否符合甲供材的规定,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答:符合。 227. 关于举办演唱会等活动企业(A企业),A企业按照票务代理公司给的票房数据作为当期应税销售额,但是B企业购买门票10张,赠送客户,门票使用后收不回来,因此B企业会向A企业所要发票,按照地税局管理模式A企业开具专用于此项目的发票,而且不需要申报收入,如何处理? 答:对于将演唱会门票、返程火车票、飞机票等发票原件交给购买方,导致企业无法以原件作为扣除凭证的情况,可以以上述发票、门票的复印件(购买方、受赠方签字确认)作为入账/扣除凭证。对于无法收回的交通费等发票、门票,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228.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已经在地税预缴营业税,在开具结算发票时应如何缴税? 答: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29. 在地税存在欠税,停供发票,国税应如何控制其发票? 答:由地税负责清缴欠税。 230. 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合同注明的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前,且企业已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部分已经开票缴税,现企业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按照文件要求应该先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老项目。 231. 二手房买卖差额代开,成本应该按照合同价格还是核定价格入账? 答:14号公告:个人转让住房差额征税—适用于北上广深的个人转让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大连不适用该差额征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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