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个总包工程合同(是4月30日之前的老建筑项目),请问: 1、假如在8月份A建筑公司将新发生的、与这个工程有关的电梯工程和园林工程分包给B公司承建,B公司所承建的部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我公司、A、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2、假如8月份8新发生的、与这个老项目有关的电梯工程和园林工程是由我司直接发包给B公司承建,B公司所承建的部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我司、A、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回复: 原合同内的工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原合同之外的工程不属于老项目,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目前的营改增文件的表述为: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判断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核心在于是不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分包工程明显属于老项目工程的一部分,属于被包含的关系,属于同一建设规模内的子工程。因此,B公司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如属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否则只能采取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由你公司直接发包的话,处理的原则与上述原则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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