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应税行为什么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对企业最有利?

来源:京洲联信 作者:京洲联信 人气: 时间:2017-05-09
摘要: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简易计税方法具有征收率低,不需要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简易计税方法具有征收率低,不需要核算进项税,账务处理相对简单等优势,但如果从增值税税负、利润水平及下游客户需求等多个方面来综合分析,我们会发现简易计税并不一定是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对于计税方法是有选择权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轻易无法变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之间进行选择,但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销售额未达标但符合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就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什么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较有利
 
  如果单纯从税率和征收率的高低来看,通常认为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帮助企业维持营业税时期的税负水平,不受营改增后行业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的影响,可能会对企业更有利。但是经过综合分析测算后得出结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许一般计税方法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在36个月内进项税额较大
 
  若当期存在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情况而导致进项税额较大时,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有可能会出现负数,形成进项留抵税额。或者会出现小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情况。比如:从事公共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是由于该行业纳税人在车辆采购、车辆加油及维修等方面都能取得很大的进项税额,可能在某段时期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小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情况。
 
  举例说明:某公交公司营改增后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7月已满36个月,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法。考虑到近期需更换一批公交车辆,能够取得大量进项税额,该公司就对2016年8月-2019年7月的增值税税负和利润水平进行了分析测算,对是否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
 
  预计营业收入总额为1.2亿(含税);准备购置100辆公交汽车合计金额3000万(不含税),预计发生车辆加油、维修等费用4500万(不含税) ,均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按10%计算,其他税种暂不考虑。(以36个月内各项数据的总额进行测算,忽略分月计算收入和进项税额等对最终交税数额的影响)。
 
 1. 从增值税税负情况看:
  (1)选择简易计税:
  应缴增值税=12000/(1+3%)*3%=349.52(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349.52*10%=34.952(万元)
  (2)选择一般计税,并能尽量保证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初期完成车辆采购计划,则:
  进项税额=(3000+4500)*17%=1275(万元)
  销项税额=12000/(1+11%)*11%=1189.19(万元)
  应缴增值税=1275-1189.19=85.8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85.81*10%=8.581(万元)
  明显看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小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两者差额=(349.52+34.952)- (85.81+8.581)=290.081(万元)。
 
    2.从利润水平看:
  (1)选择简易计税:
  收入总额=12000/(1+3%)=11650.49(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3000*(1+17%)=3510(万元), 按十年计提折旧,36个月折旧额共为1053万元
  车辆油费、维修费=4500*(1+17%)=526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34.95万元
  利润额=11650.49-1053-5265-34.952=5297.54(万元)(未考虑人工成本及其他不变成本费用)
 
  (2)选择一般计税:
  收入总额=12000/(1+11%)=10810.81(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按十年计提折旧, 36个月折旧额约为900万元
  车辆油费、维修费为450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8.581万元
  利润额= 10810.81-900-4500-8.581=5402.23(万元)(未考虑人工成本及其他不变的成本费用下)
  明显看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利润水平优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利润水平,两者差额=5402.2-5297.54=104.66(万元)
 
  综上,无论从税负水平还是利润水平来看,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优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较低,利润水平较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36个月后应该重新进行选择,由于前期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完毕,后期只有车辆加油和维修等进项税额,是否还能保持上述指标水平,还需重新分析测算。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虽然税负较低,但利润额也较低
 
  某些项目如果单纯从税负角度测算,简易计税方法优于一般计税方法,但是从项目总体利润测算,却出现了一般计税方法下利润水平高于简易计税方法下利润水平的情况。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润,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建议综合考虑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举例说明:某建筑公司2016年1月1日取得一项建筑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价100万元。预计外购材料不含税金额37万元,均可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按10%计算,其他税种暂不考虑。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3*10%=0.3 (万元)
  利润额=100-37*(1+17%)-0.3=56.41(万元)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100×11%-37×17%=11-6.29=4.7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计=4.71*10%=0.471(万元)
  利润额=100-37-0.471=62.529(万元)
 
  两者比较,税金差额=(4.71+0.471)-(3+0.3)=1.881(万元);利润差额=62.529-56.41=6.119(万元)。
 
  从上述测算可以看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虽然交的税较多,但是利润额比较高。如果从利润角度考虑,选择一般计税对企业更为有利。特别是对于有很多项目的建筑企业而言,如果有些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些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会要求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明细核算,企业将难以证明哪些采购属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哪些采购属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有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在这种情况,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状况,选择对企业整体发展比较有利的征税方式。
 
  (三) 销售微利商品或提供微利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全面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许多有抵扣进项税金需求的企业纷纷选择放弃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受限。所以,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标但符合相关条件,在综合考虑各项情况后,也可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税依据是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所以在能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微利商品或提供微利服务的小规模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交增值税可能会低于小规模时期。
 
  2.由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客户一般会选择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所以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能保持客户的相对稳定,并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3.认定一般纳税人门槛相对较高,因此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是企业实力的一种体现。所以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能企业的客户资源会更加丰富。
 
  (四)存在大量留抵税额的原增值税纳税人新增特定应税行为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抵扣其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如果企业存在营改增前的大额留抵税额,现有新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或者可以重新选择特定应税行为计税方法时,选择一般计税可能要优于简易计税。
 
  举例说明:某企业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2016年4月30日有留抵税额100万元。2016年5月-12月,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未发生经营行为。2017年1月,为改善企业现状,拟将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办公楼部分用于出租,年租金100万元(含税)。如果出租办公楼选择简易计税,则三年共计应缴增值税为100/(1+5%)*5%*3=14.29万元。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则销项税额=100/ (1+11%)*11%*3=29.73万元,由于有100万元留抵税额,企业在三年内可能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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