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8号文刷爆了朋友圈,凡人从铺天盖地的58号文件各种姿势的解读中,看到小会计甲在微信发来的“不一样的焰火”,问:A公司2009年有一笔应付未付的账款,一直挂账到现在也没能支付得了,公司既找不着对方单位、也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对外发了公告也没有回应,到现在这笔账还在挂着,好象有文件规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就要确认收入调增所得,是不是这样啊? 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不是需要确认收入,如何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是存在差异的。 其一:2010年底前应付未付款项确认收入调增所得,必须满足“三年以上”的时限规定。 2010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命令,全文废止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13号)。在废止的13号公告中,曾明确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2010年11月29日前,企业存在应付未付的账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才能“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依法纳税: 1.应付账款挂账期限——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 2.“无法支付”非关支付——不能支付的原因不是债务方不支付或无能力支付,而是因为“债权方原因”确实无法支付。 3.债权人已确认了损失——债权人必须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确认损失,并已在税前扣除。 从实务上看,“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且“债权人按规定确认损失”并扣除,存在悖论,难道说债权人不仅要替债务人找个“坚强的理由”,还得先自认损失。而这一切,都是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将“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并入所得依法纳税。能做到这样“仁至义尽”的债权人,那不得不说是个大善人。 其二:《企业所得法》实施后,应付未付款项确认收入调增所得,必须“确实无法偿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01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质上取消了13号公告中关于应付未付款项并入所得的三个条件,对于企业应付未付的款项,只要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支付”,就需要并入所得,依法计税。这能较好地和现实情况相符合——债务人主动还款,但无法联络并支付给债权人时,该款项就能并入所得。2010年11月29日后,也无需考虑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满足“三年以上”的期限。 其三,要怎么样才能证明“确实无法支付”,财务应该如何记账? 凡人认为“确实无法支付”应当包括这样几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有还款的主动行为;二是债务人采取各种方式都无法联系债权人;三是债权人查无下落。从小会计甲提供的情况看,A企业从2009年一直在努力联系债权人,“既找不着对方单位、也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对外发了公告也没有回应”,符合“确实无法支付”的情形,应当将应付未付的账款并入到企业所得予以计税。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某单位 货:营业外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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