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18
摘要:关于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1年第75号)已做出明确规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4-18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修订如下: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对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对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

  二、为什么要对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进行重新明确?

  答:原《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采用的是正列举法分别对市级保险公司、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和实行报账制的三类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做出了具体细化性的规定。近几年,在我省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断增加,开展业务的方式也有所变化,该条规定已不能涵盖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的所有类型及情况。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保险机构人为改变纳税地点申报解缴车船税的问题,扰乱了征管秩序。为堵塞漏洞,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对保险公司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进行了统一明确。

  关于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问题,《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1年第75号)已做出明确规定。故本公告同时删除了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所代收税款的有关规定。

  三、公告修改前后对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地点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公告修改前,分市级保险公司、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和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等不同层级的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三种情况,分别细化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问题。

  公告修改后,将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统一规定为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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