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2]15号 2012-1-13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就《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城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共交通特许运营资格; (二)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时间、公交线路和公交站点营运; (三)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乘车或对普通居民实行月票卡等优惠乘车)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低票价政策,享受政府对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所给予的财政补贴。 二、暂免征车船税的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主的户籍所在地类别为农村; (二)车辆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不包括户籍所在地已确定为市区范围的地区。 三、上述减免税事项的办理,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1]11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35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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