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A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向B公司借款200万和C个人借款50万,按年率20%的利息支付给他们。我们的问题是: 1.A公司支付利息为年利率为20%是全部可以税前扣除吗? 2.当A公司利息支付时,没有发票能入账吗?如果不能,B公司没有贷款这个经营范围是可以税务局代开发票吗?代开发票分别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C个人的票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吗,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答复: 您好!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老白税税念提醒: 1.“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3.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老白税税念提醒: 1.如果借款人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受2:1的限制。 3.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老白税税念提醒: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白税税念总结: 因此,A公司接受C个人提供的借款服务,如果对方所取得利息报酬每月金额为500元以下,那就是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该笔利息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收据)及内部凭证(转账记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所取得利息报酬每月金额为500元以上,那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那该笔利息支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需要C个人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缴纳税金是: 1.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税率为20%。 2.小规模纳税人及自然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而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应由B公司自行开具发票。税控系统开票不受税目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开票。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及自然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附征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2月之前的解读—— 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临时性资金(闲置资金)相互借贷,并收取利息。请问收取此项利息收入的企业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税目再自开发票?该项利息收入应开具什么项目名称(税目)发票?如果企业按增加税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收款是否可以? 专家回复: 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专家分析:《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目注释》中的金融服务注释如下: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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