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1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1年2月9日起,本法规中的“网上税务局”修改为“电子税务局”,本文已经进行相应修改。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修改为“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第四条一、二、四、六“电子税务局”修改为“网上税务局”。
一、“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纳税人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订单式”处理的服务模式。 “套餐式”服务将信息多次采集变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变为一次填报、多次重复报送资料变为一次报送共享、多次办理变为一次集中受理处理,将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切实减轻征纳双方的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感。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除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外)。 三、[条款修订]“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税屋提示——“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修改为“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依据办税目标在线填具系统智能显示的综合申请表,涉税领购发票的系统智能推荐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办理流程概述:用户须知确认→办税目标选择→申请表单填具→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综合申请→手工补偿验证→办理进度查询→实物上门领取(实物邮寄配送)。 (一)[条款修订]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税务核心征管系统后,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并发送相应短信及时通知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税屋提示——“电子税务局”修改为“网上税务局”
税屋提示——“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修改为“江省网上税务局”
(四)[条款修订]如纳税人选择的银行未开通网上电子协议验证功能,纳税人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后,再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手工验证委托缴税协议书。 税屋提示——“电子税务局”修改为“网上税务局”
(六)[条款修订]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文书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消息中心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税控设备发行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税屋提示——“电子税务局”修改为“网上税务局”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升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效率,降低办税门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浙江国税决定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涵义。“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纳税人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订单式”处理的服务模式。 (二)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套餐式”服务目前适用于我省尚未进行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的建账建制实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形不适用本套餐。 (三)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四)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申请流程。明确了新办纳税人通过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申请“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通过详细的流程描述,方便新办纳税人按照公告内容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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