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修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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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5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修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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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哈地税发〔2011〕114号 |
2011/10/11 |
第三条第二项 呼兰区、阿城区、各县(市)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由地方政府或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下发文件执行。 |
第三条第二项 呼兰区、阿城区、各县(市)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由地方政府或税务局会同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部门下发文件执行。 |
2 |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公告 |
哈地税公告 2012年第5号 |
2012/6/27 |
二、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通过《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费)款。 |
二、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黑龙江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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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申报缴纳税(费)款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
三、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申报缴纳税(费)款后,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未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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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 |
国家税务总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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