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省税务局批准,决定将涵江区和秀屿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下放给当地税务机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荔城区税务机关仍然受理全市所有车辆的购置税业务。 二、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在仙游、涵江、秀屿的纳税人除购置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分别到仙游县税务机关、涵江区税务机关和秀屿区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事宜。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公告》(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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