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拿着自己的申报表特别纳闷,说,为什么我自己计算的税款和缴纳的个税不一致呢? 我接过来看了之后,也感到有点糊涂。 应纳税所得额是17100,适用税率应该是5%,为什么申报表税率栏是按照10%来进行征收的呢? 如果按照10%,应该是1710,减去速算扣除数1500,也不应该是1335的应纳税额啊。
这张申报表比较模糊,我们用文字来表示出来。 纳税人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所在省税务局对于核定征收的规定,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按季度进行申报。 第一季度没有收入,零申报。 第二季度收入为285000元,按照所在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率的规定,所属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6%。 朋友说,她用收入285000乘6%得到应纳税所得额17100元,查税率表之后应该适用5%,为什么申报表中适用了10%的税率呢?
请注意,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前面有两个字“全年”。 由于申报时是第二季度,因此,系统是把第二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7100乘4之后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税率适用的。 17100乘4得到684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500。 此时,再用17100乘10%得到1710元,同时减去速算扣除数375(1500/4),得到第二季度应纳税额1335元。 以前写过一篇有关商业健康险的文章,也有老师指出忽视了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问题,因此,对于税率表,大家要关注“全年”这个关键词。 朋友恍然大悟,哦,原来是这样啊。总算明白了。对了,像我们这样核定征收的还要不要在年底进行汇算清缴啊? 链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所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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