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部分企业仍然存在预提费用的习惯,不论是根据历史经验还是一惯性原则、亦或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总之计提了一定金额的费用后我们还要注意会计上与企业所得税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汇算清缴时如果未按规定调整,可能会对企业给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例1: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话信息服务、电子信箱业务、通信技术开发、通信产品销售等。2018年检查人员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的预提费用科目明细账、凭证以及相关合同,发现该公司预提了未实际发生的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合作方价款188万余元,并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税前扣除,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第二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追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例2:同德化工(002360.SZ)于2019年8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在2015年实际提取的安全费为2,818,556.19元,本年实际支出安全费2,372,747.13元,2017年10月23日被河曲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5,809.06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6,871.36元处罚33,435.68元。 总结: 1、除特殊情况外,企业预提计入了企业成本、费用但没有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2、“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是有本区别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实际发生了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企业购买培训服务;但特殊情况下,企业在实际发生的前提下且实际支付了才可以税前扣除,如工资薪金。如果企业虚列了5万元的工资薪金,即便企业实际支付了也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根据实际发生计提了5万元工资薪金,但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并没有实际支付给职工,那么企业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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