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2-12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65号       1997-12-12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金额

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11号一层

5万元

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108号

20万元

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

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

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公司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附楼7号

2万元

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

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11号

25万元

合计

 

 

6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