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3-10
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48号)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37号       1997-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48号)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到1995年底此项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为支持军办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此项优惠政策1996年和1997年仍继续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3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