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办建[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婺71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12
摘要:税务机构改革以来,为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纳税人税收执法主体的唯一性,保障“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高效运转,我局遵循按纳税人注册地划分其基础管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婺71号建议答复的函

金税办建[2019]1号        2019-06-12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跨区域迁移影响税收管辖范围问题的建议》收悉,6月12日,经市税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市区税收管辖原则

  税务机构改革以来,为确保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同一纳税人税收执法主体的唯一性,保障“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高效运转,我局遵循按纳税人注册地划分其基础管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五证合一”以后,工商信息实时发送至税务部门,纳税人无需上门即可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商事制度改革客观上为企业跨区域迁移提供了便利。企业迁移后,虽然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了变化,但是税收政策执行上仍然保持一致,在政策适用上并无差别。

  二、意见回复

  (一)关于“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目前,“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税收管辖区域”的建议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也违背税收管辖权原则。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有自由选择经营地址的权利。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加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依法办理登记、准确履行申报纳税等法定义务,纳税人经营地发生变更,其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后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省税务局制定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事项的通知》(浙税函[2018]185号),进一步改进和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区)迁移变更登记流程,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由迁移。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也是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招商引资不得在市辖区间进行”的建议。目前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市投资促进中心已制定《金华市项目招大引优实施办法》,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强化全市“一盘棋”和项目为王的理念,理顺招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二是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是各地招商引资的常用举措,但是具有成长价值的企业往往更看重的是营商环境。鉴于此,我局将商请市财政局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基数,对市区相互划转企业的财政补贴加以限制或设置最高补贴比例,防止招商过程中的盲目攀比,杜绝将变更地址作为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发生。三是完善税务与财政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市税务局将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具体税费入库数据,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分配各区之间的可用财力和超收分成。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纳税人清册进行收入结算,有效解决以往税费由谁征收财政就归哪一级政府的问题。

  联系人:钱威豪  联系电话:0579-82468323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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