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附则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本法附则部分共分六条。主要内容是:关于税务代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关于本法的法律效力、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以及本法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只有加入税务代理机构,为某一税务代理机构服务才能执业。
    2.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①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的税务事宜。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③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可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核实。④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和查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⑤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⑥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⑦税务代理人有权依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委托人收费。
    3.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税务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是依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依法为被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此外,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还有以下义务:①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代理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简略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谎报,并要在税务文书上签名盖章。②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退税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③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从事代理而得知的秘密。④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
    4.税务代理人的责任。
    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责任主要是指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受到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约。《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①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③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④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⑤制作涉税文书;⑥审查纳税情况;⑦建账建制,办理账务;⑧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⑩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四、税务代理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及税务机关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关系是税务代理人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契约关系。税务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
    2.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人与税务机关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又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税务代理人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的中介人,不是税务行政相对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两种情况下,税务代理人是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一种是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税务代理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对税务代理人本身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这时,税务代理人作为纳税人,是税务行政执法的相对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总之,税务代理对于规范征纳关系、对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等都有重要意义;税务代理必须依法进行。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对本法总则第2条的补充,即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以外的税种是否适用本法所作出的明确。
        本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①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②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我国,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统称为农业税收。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的其自身的特点,主要面向农民。针对农业税的特点,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时并不适应农业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收管理方式,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农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农民个人,要求其严格地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是做不到的;二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有些征管手段,不完全适于农民,如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三是《税收征管法》关于处罚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农民,如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的规定,罚款额较大,远远超过了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按征管法的标准处罚,是不合理的,农民也负担不起。因此,本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上,有关部门现在正在制定《农业税征收管理条件》,以适应农业税的征管要求。
        关税和海关代征的税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不能完全适用税收征管法,并且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明确了本法与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的关系。按照本条的规定,条约、协定的规定,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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