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附则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本法附则部分共分六条。主要内容是:关于税务代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关于本法的法律效力、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以及本法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

       本条所称的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包括我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国际税收协定,如我国与某国签定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还包括我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内容中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非税收条约,如我国与某国签定的航海通商条约。所谓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事务问题,由有关国家政府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是协调缔约国各方对国际所得双重征税的处理。在国际税收协定有效期内,缔约国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任何一方原有的单方面的规定,如有与税收协定相抵触的内容,都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所谓非税收条约,是指不是专门为解决税收问题而签定的条约。在一些国家之间有时需要就有关航海、贸易等问题签定条件,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等,有时这些条约也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均须比照上述协定的原则处理。严格说,国际间的条约要比协定更加正规和有约束力,有效期往往也比协定更长,在此,我们暂不考虑条约和协定的效力哪个更高,只是明确它们的效力都比《税收征管法》高。
      我国自1983年与日本签定了国际税收协定以来,截至2001年4月底,已与69个国家签定了税收协定,以调整国家间的税收管辖关系。
       国际上通常的惯例,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税收协定是国家间的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它同任何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是国际条约、协定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意志,而是缔约国双方或多方诉国家意志,虽然它没有像国内法律那样有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执行机关,但是它具有高于国内法律的约束力,如有国内法与其发生冲突,就要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一原则,但是一些普通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等,都做了规定,明确了国际条约具有高于国内涉外法律的效力(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当二者发生积极冲突时,将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至于我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同新《征管法》产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中国在这方面遵从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法的高度重视和与他国进行税务合作、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的诚意。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正面临着WTO规则在我国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条的规定,为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如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们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本法与此前颁布的其他税收法律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依据本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与各项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本法颁布前的税收法律,是指2001年5月1日前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本法颁布前的税收法律有旧《征管法》、《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按照本条的规定,当这些法律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在考虑法律适用时,不仅要考虑平行法律的适用问题,还要考虑下位法的适用问题。
    处理《税收征管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主要是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与《税收征管法》密切相关的下位法包括各项税收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项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项税收征管的管理办法、制度、规程、程序以及大量的通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下位法无论是在本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都不得与本法冲突,如果各项税收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与本法发生冲突,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实施细则》制定权的规定。规定了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为使法律易于理解、便于遵守和执行,由实施细则作出具体的、详细的、解释性的规定。这种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本法,并不得与本法冲突。
       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以便对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内容、条款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本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为国务院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呢?
       1.因为《税收征管法》作为法律,只能比较原则地规定税收的征收管理,而不可能每项规定都十分明显具体,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可以使《税收征管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的条款进一步具体化,可以对一些专业概念展开解释,并在符合本法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从而对有关征管工作的程序、条件、手续、要求做出详细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2.税收征管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都很强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于税收征管业务十分具体,包括的范围很广泛,本法不可能对税收征管业务的各个方面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因而要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法的有关实施。
       不仅本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本法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制定各项具体的税收征管办法。体现了国务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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