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附则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本法附则部分共分六条。主要内容是:关于税务代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关于本法的法律效力、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以及本法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

       本法对国务院的授权和《实施细则》对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将使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使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立法上更有价值,在实践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本条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并不排斥具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这种办法不得与本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相冲突。
       总之,《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原则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量化和补充,使《税收征管法》得以更好的贯彻和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种方式规定法律的生效日期:一是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颁布之后并不是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生效日期;三是附条件的生效,即在法定条件具备时才生效。三种方式以第二种最为普遍,这样可以使法律在实施前得到广泛的宣传,让社会各界有所准备,而且各有关部门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制定各种文件格式和内部办事程序,并修改与法律不一致的内容。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告的做法,我国在加入WTO后,将更多地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新《征管法》采用第二种方式规定生效日期,但根据各方面的适用条件和要求,发布时间与施行时间几乎重合。
       关于旧《征管法》的废止问题,在本条中没有作用明确规定,属于默示的废止,但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新《征管法》实施后旧《征管法》即完全废止,而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理解为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如滞纳金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滞纳金比例为千分之二,新《征管法》滞纳金比例为万分之五,一律按新《征管法》执行。
        关于旧《实施细则》的有效性问题。新《征管法》施行后,旧《实施细则》并不废止,按照《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旧《实施细则》作为下位法,不得与新《征管法》相抵触,否则,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另外,国务院根据新《征管法》修改征管法实施细则,旧《实施细则》被新《实施细则》代替,需要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的事项,在新《实施细则》中明确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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