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附则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本法附则部分共分六条。主要内容是:关于税务代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关于本法的法律效力、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以及本法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

          本法附则部分共分六条。主要内容是:关于税务代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及海关代征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关于本法的法律效力、本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以及本法的生效时间的规定。
    附则是征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是使征管法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所不可缺少的。附则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作为征管法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如关于本法的生效时间、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的规定。这些要素是任何一部成文法律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没有这些内容,这些法律就不完整;二是从法理上讲虽然不是不可缺少的,但却是征管法用以指导和规范税收征管实践所必须的。如关于税务代理的规定,既不是单纯的税务管理,又不是税款征收,也不是税务检查,总则也未对其做出规定,可是,税务代理同税收征管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理论和实践上讲都对税收征管有着重大意义,因此,附则对税务代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三是作为对总则的必要补充。如总则中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但对不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如关税等没有规定。附则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
       本条明确授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权利。既肯定了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的权利,也肯定了税务代理的合法性,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及税务代理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规范税务代理及税务代理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业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对本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实施细则》第11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此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是一种委托关系,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二是国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代理办法。从税收角度讲,由于税务代理涉及到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以及许多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本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作出规定。如关于税务代理的原则、业务范围、代理程序等。这些问题只能在总局制定的税务代理办法中予以确定;三是在税务代理关系中,税务代理人是联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的中介人,税务代理业务是一种中介业务。纳税人与税务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征纳关系,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注意的是,税务代理作为一种中介行业,不仅要受到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约束,同时,还要受到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约束。
    税务代理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对于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对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提高和促进社会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情况看,通过税务代理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做法,已经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我国,税务代理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下面,我们将对本法中涉及到的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人等有关内容,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特点和原则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它是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
    2.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税务代理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业务的开展、经营管理都属于社会中介服务的一部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2)法定性。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法定、业务范围法定、业务的开展法定,税务代理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自愿性。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采取的一种办税方式,无论是税务代理人还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是否委托税务代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4)公正性。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做出决定,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
    3.税务代理的原则。
    (1)依法代理的原则。税务代理人承担一切业务,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一切代理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税收程序。
    (2)自愿有偿的原则。税务代理发生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自愿,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两者是双向选择,是合同契约关系。同时,税务代理是有偿的中介服务,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提供服务,可以向被代理人收取合理的代理费。
    (3)客观公正的原则。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独立开展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公益,依法公正地进行。
    (4)严格管理的原则。为保证税务代理的客观公正和代理服务的有效规范,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税务代理实行严格的管理,既要保证税务代理人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又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税务代理人也应加强自我约束和服从行业管理。
    二、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税务代理人的概念。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具体是指具有进行税务代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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