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9-23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为延续执行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保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需以公告形式制订《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兼顾组织收入均衡入库的情况下,在第四季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和漏报少报风险,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明确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