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9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企业重组采取股权收购方式,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9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区县级平台类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相关政策对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因股权转让产生的交易性税收予以适当减免”

  企业重组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改制期间的资金压力。

  (一)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采取股权收购方式,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第一条: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股权、资产划转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第三条: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关于“对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取得资源资产产生的交易性税收以及省级分成收入(采矿权价款收入)予以适当减免”

  1.目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省级分成收入(采矿权价款收入)方面建议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下一步,在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我局将积极加强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共同探讨促进区县级平台类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汇报,争取税务总局的支持。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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