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2]第148号 1992-08-0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通过房改建立起来的城市住房基金存入当地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财政专户。城市住房基金包括:各级财政的拨款、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积金的经营收益、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专业银行承办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包括:吸收住房公积金、公房出租和出售收入、住房债券和租赁保证金、集资合作建房资金、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等有关住房资金存款;发放个人购建房贷款、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房改单位购建房贷款和地方政府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贷款。 三、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可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4年6月30日止免征所得税、调节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他金融业务应照章交纳税、费。 对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的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照征营业税,对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申请减免照顾。 四、对各级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免征的所得税等税金应全额转入当地城市住房基金(不包括在京中央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免征的所得税)。 五、按照北京市房改方案的有关规定,在京中央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存入北京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并单独设帐和核算,其免征所得税部分全额转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的中央住房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房改。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公积金经营利润的分成办法,由财政部商建设银行总行确定。 六、房地产信贷部是专业银行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配套金融业务的内部机构,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其承办费用按照财政部或专业银行上级行核定的综合费用水平提取,按季或年划拨给专业银行。 七、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财务管理暂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房地产信贷经营利润的分成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比照当地银行的平均留利水平商当地专业银行确定。分成利润的基数不包括按规定转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所得税减免额。 各级专业银行要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上报房改金融业务财务收支报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其财务决算。 八、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92年08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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