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1]128号 1991-5-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部[91]财商字第108号《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办法的通知》发出后,为切实搞好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工作,经与各总行、总公司再次商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和调整试点单位。确定增加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宁波分行,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改为湖南省分行。 二、试点单位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年终节余所得分成部分,属于单项留成资金,按我部规定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为照顾试点单位的利益,包干节余部分改为倒二八分成,即企业留用80%,上交中央财政20%。 三、由于试点单位的综合费用率包干指标包括在我部核定各总行、总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计划总指标之内,为使试点单位能提前支用包干节余分成资金,更好地发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可以按上半年会计报表中综合费用率的实际费用节余,经当地中企处审查同意,按节余分成留用部分的60%安排使用,同时缴纳“两金”。 四、试点单位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综合费用率包干指标、节余费用率及金额,由中企处签署审查意见,报总行、总公司和我部。分成资金由我部在批复总行、总公司年度决算时统一清算。 五、请各总行、总公司抓紧部署。我部驻当地的中央企业驻厂员处要立即与试点单位共同测算方案,于6月5日前上报我部审批。 抄送:审计署,辽宁、江苏、云南、陕西、湖南、广西、天津省(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黑龙江省、湖北省、浙江省、辽宁省、江苏省、云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陕西省、天津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1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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