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就地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辽国税发[2009]110号 2009-09-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附件4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一列,“地址”一列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地区设立的销售分公司,其所属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经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和《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属地纳税的前提下,对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实行汇总计算,按比例分配,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辽宁分公司财务部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的月销售额进行汇总,计算出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按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的销售额进行应纳增值税额的分配,由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关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汇总。市、县公司或加油站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情况填报《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月份销售收入统计表》并与《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相核对,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中石化辽宁分公司财务部门。 (二)关于进项税额的汇总。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中石化辽宁分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在当地认证后,填制《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采购进项税额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中石化辽宁分公司财务部门,并入中石化辽宁分公司进项税额统一申报抵扣。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分配。中石化辽宁分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汇总数据,编制《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此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在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月份应缴增值税计算分配公式: 1.月份应缴增值税额=月份全部销项税额-(月份全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月份进项税转出额); 2.月份应缴增值税额分配比例=月份应缴增值税额÷月份全部应税销售额; 3.公司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月份应缴增值税额=公司本部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月份应税销售额×月份应缴增值税额分配比例。 二、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之间配送货物,按内部移库处理。 三、各加油站必须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和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建立健全各项成品油销售帐簿,完整记录成品油销售情况。 四、税务登记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已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手续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继续使用相关证照,无需办理变更。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在省内新建(或收购)的加油站,经辽宁省国税局审核同意后,采取汇总计算就地缴纳的征收管理方式。 五、发票及防伪税控管理。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防伪税控系统、领购使用发票,按期认证、报税和申报其他抵扣凭证。 六、纳税申报及票表比对管理。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本部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纸质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月份销售收入统计表》、《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采购进项税额统计表》及《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报辽宁省国税局备案,并下发至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将分配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CTAIS系统中申报。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加油站的销项税额和本机关认证、采集的进项税额的票表比对。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本部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票表比对。 七、税款清算。年度终了后,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组织税款清算。 八、关于实施前各加油站留抵税额及多缴税款的处理。为了便于汇总计算就地缴纳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各加油站帐面留抵税额(截至2009年9月30日)并入中石化辽宁分公司进项税额。 各加油站在纳税辅导期内因预征而形成的多缴税款,在以后分配的应缴增值税中抵减。 九、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所属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及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的税收监督审核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辽宁省国税局取消其汇总计算就地缴纳增值税资格。 附件: 1.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月份销售收入统计表 2.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各市、县公司或加油站采购进项税额统计表 3.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月份应缴增值税分配明细表 4.[部分废止]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就地缴纳成员企业名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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