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新登记企业办理一季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296号 2002-4-1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6号)下发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全市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工作进展基本顺利。现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新登记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应在我市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2002年3月31日前在国税机关办理完税务登记(包括税种登记)的企业,一律在4月1日到15日内到国税机关进行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并办理纳税申报。 二、按照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应在我市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2002年4月1日后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包括税种登记)的企业,其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及相应的纳税申报一律在7月1日至15日与二季度相应事项一并到国税机关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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