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三[2001]11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8
摘要:补偿性支出范围是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工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17号         2001-12-28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将补偿性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补偿性支出范围是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工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2、企业发生上述补偿金支出,并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将有关情况写出书面申请(正式文件)上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省地税局根据企业支付补偿性支出的资金渠道、计算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情况确定税前扣除数额;根据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摊销期限。企业上报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付一次性补偿支出的金额、有关文件、支付的具体方案;(2)支付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及税款入库凭证;(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3、企业应在支付一次性补偿支出的30日内提出申请。在2001年度发生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在2002年2月30日前进行申报。逾期申报和资料不全者,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