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明确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1]123号 2001-07-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00]6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技术转让收入免征管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收入的审核认定问题。凡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等业务交易额单项合同超过50万元(合50万元)的,应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5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授权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问题。省属以上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开发等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涉外企业和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免征营业税的,其免税的审批程序仍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01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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