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2]530号 2002-11-21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对于有股权比例限制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局应严格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对企业的股权比例进行审核计算,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从当年起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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