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2]5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1
摘要:对于有股权比例限制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局应严格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对企业的股权比例进行审核计算,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从当年起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2]530号                   2002-11-2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对于有股权比例限制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局应严格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对企业的股权比例进行审核计算,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从当年起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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