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1997]120号 1997-03-2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对汇总纳税企业开展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41号),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区电力局所属的所有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不得遗漏(前段时间已进行1996年度所得税检查的企业单位可不再重复检查),力争于5月底前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地、市国税局要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传递的程序和方法按桂国税发[1997]13号文办理)、《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专项检查总结,于6月5日前报送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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