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35号 2001-5-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给已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条款废止]为保证政策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应统一由市或县地方税务局机关税政科(股)负责审核办理。 三、[条款废止]《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示以此文提供的格式为准,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刷,省局不统一印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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