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字[1980]第183号 1980-11-08 梅州市房产管理局:省建委转来你局“关于契税问题的请求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一、城镇居民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镇新建的房屋,业主要求立契的,应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对于未经批准而私建房屋,经查明原因,屋基地及资金来源正当者,可补办手续,给予立契和免征契税。 二、凡属农村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给社员或居民新建房屋,业权人要求立契的,应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 三、房管部门所建的房屋出售给单位或个人,此项业务发生后,应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 四、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的房屋,均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 注:省城建局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粤城字〔1980〕第66号文件转发 广东省财政厅 1980年11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