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兴业银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85号 2004-02-2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兴业银行2003年度核销呆帐的请示》(兴银[2003]请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精神,同意福建兴业银行单笔30万以下的呆帐损失8117068.27元先用2003年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在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一览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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