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地税地[2002]83号 2002-9-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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