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红十字会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0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红十字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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