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3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3
摘要:用票户应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申请、入库、领用、发放、开具使用和核销、废票的管理等环节制定操作规范,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批准、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305号        2007-12-03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使用总局版《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提前做好新版发票的报印工作和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用票户”)应接季或半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

  三、各地级市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3)。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3)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用票户应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物流公司传递保险费专用发票,并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发票的安全。

  五、用票户应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申请、入库、领用、发放、开具使用和核销、废票的管理等环节制定操作规范,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批准、备案。

  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加强对用票户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监管和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做好接收和利用用票户报送的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以提高税源监控的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