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383号 1997-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登发[1997]1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同意你分局对违章纳税人的处罚标准:个体户20元/日、企业单位30元/日,处罚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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