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143号 2005-04-26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5〕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3号),同意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增值税;连云港市绍富矿产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其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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