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9]160号 2009-5-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是煤炭生产大省之一,煤炭的产量、销量逐年平稳增长,炼焦用煤作为煤炭中较为稀缺的品种,其储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了保护稀缺资源,促进炼焦用煤的合理开采和使用,2007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文件。该政策执行以来,各地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地方对焦煤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了资源税,有的地方对焦煤仍按煤炭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焦煤的概念和范围理解不一致;二是地税部门缺少煤炭检验技术人员和检验设备等。 为了做好我省焦煤资源税的征收工作,我们针对上述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请示,答复如下:焦煤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因此,经过调查省局研究决定:为了正确合理区分煤炭中的焦煤类别,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做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其他省辖市辖区内煤炭资源税纳税人的煤炭检验工作另行安排。 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煤炭检验报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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